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一、残疾人的定义:
残疾人是指在心里、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不能已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称为残疾人。
二、残疾人的分类:
残疾人包括势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三、残疾人教育工作政府责任: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四、残疾人教育工作原则:
是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已普及为重点的方针。
五、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政府责任: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六、残疾人劳动就越工作原则:
是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七、残疾人劳动就业残疾人联合会职责:
残疾人联合会所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八、残疾人劳动就业优惠政策:
是依法给与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与扶持。
《有关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复习内容》
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概念: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职责: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职责是,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
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规定:
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通过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审核规定:
有五条,一是、》管理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是、《管理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二年以上的;
三是、《管理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十五年的;
四是、《管理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二年以上不满十五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是、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权利:
有五条,一是、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是、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是、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是、获取报酬;
五是、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义务有四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是、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是、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是、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七、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职业规定有三条:
一是、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按摩方案,但不应产生不利后果;
二是、不得开展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按照残联教就字(1997)地103号有关规定办理。
九、盲人医疗按摩所的开办条件有七条:
一是、开办人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是、自少有一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五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是、自少有一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
四是、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是、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是、有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十、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职业规定:
应当按照规定的职业地点和诊疗科目,不得开展盲人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十一、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培训:
中残联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培训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失、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
十二、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继续教育:
由中残联制定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各级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和医疗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复习内容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照成患者人生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具有的特征:
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即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医疗事故分级:
根据对患者人生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可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生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五、医疗事故的预防有六条:
一是、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诺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二是、培训和教育已落实上述规章制度;
三是、医疗服务监督;
四是、病历书写按要求规范;
五是、病历的真实与完整;
六是、病历管理。
六、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者的权利: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即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七、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与处理有七条:
一是内部报告制度;
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
三是、防止损害扩大及防止对患者的损害扩大;
四是、病历资料的封存和起封;
五是、现场实物的封存与检验;
六是、尸检;
七是、尸体的存放与处理。
八、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鉴定所需材料、鉴定程序有三条:
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三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已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交由本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有八条:
一是、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是、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是、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是、医疗过失行为与人生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是、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是、医疗事故等级;
八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十、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定情形有六条:
一是、在紧急情况下位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是、在医疗活动中有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是、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是、音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是、音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卫生行政处理与监督有十条:
一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二是、重大医疗过失的处理;
三是、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四是、受理申请的权限划分;
五是、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六是、行政处理与诉讼;
七是、鉴定结论的处理;
八是、自行协商解决情况报告;
九是、调解或判决;
十是、各级医疗事故情况报告。
十二、法律责任有三条:
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三是、医疗事故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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